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欠费清缴工作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严格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及时清缴社会保险欠费,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职工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在全市集中开展社会保险欠费清缴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缴范围
本市范围内自登记参保之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参保单位。
二、清缴程序
1.发送催缴通知。税务机关根据参保单位欠缴情况向欠费单位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告知欠费单位欠缴情况,并督促及时补缴欠费。
2.确认欠费数据。欠费单位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当及时核对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对欠费险种、时段或金额有异议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确认欠费数据。
3.及时清缴欠费。欠费单位应当在收到催缴通知后15日内按照核实确认的欠费数据到税务大厅或社保征缴大厅收费窗口办理欠费清缴手续,足额清缴欠费。
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查询单位存款账户并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可以按照我市社会保险缓缴政策规定,申请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法律责任
1.欠费单位逾期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
2.税务机关催缴后,欠费单位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造成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受损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4.不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二个月以内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属于较严重失信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本次专项清理行动结束后,对未按规定依法足额补缴欠费且存在较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经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合认定后,将采取催缴通告等方式在社会新闻媒体、自办媒体等公开告示,并将相关失信单位报市信用管理机构,分别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黑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兴化市税务局
兴化市财政局
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