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兴人社察令字〔2021〕第6007号
成俊兰(兴化市腾图建材切割加工厂经营者):
因曹阳投诉你(单位)未足额支付其2021年5月份工资,经我局调查确认,你(单位)拖欠曹阳2021年5月份剩余工资合计人民币1400元。经我局多次催促,你(单位)至今未依法支付。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10月20日前依法支付曹阳2021年5月份剩余工资合计人民币1400元,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拒不履行本指令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