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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财政惠民惠农惠企政策选登

2016-06-13 09:04:29

财政惠农政策

(一)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

1、对新创的省和泰州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

2、对新创的国家、省和泰州市级“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和0.5万元奖励。对新组建300亩以上的农地股份合作社给予1万元补助。

3、对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并授牌的现代农业示范企业,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4、对5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主体,提高农业保险标准,单独开具保单;对规模粮食生产主体,优先安排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建设粮食生产配套的机耕桥、机耕路和小型电灌站。对A类粮食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按年利率3%进行贴息扶持。国有购销企业优先对粮食规模生产主体安排收购。

5、对2016年新增的花卉苗木、蚕桑、特色经济林果产业,达到省新造林验收标准,连片面积20亩、50亩、100亩以上的,分别给予经营主体每年每亩200元、300元、4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

6、对连片集中育秧面积在3亩以上,每亩秧池补贴2500元。

(二)加快农业服务规模化

1、对运行规范、有相应的机具及服务能力、服务合同作业台帐健全的农机、植保、育供秧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面积达到0.5万亩、1万亩、1.5万亩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粮食烘干服务中心(日烘干能力150吨以上)新购的烘干机按中央和省补资金50%的比例进行补贴;对其他烘干点新购的烘干机按中央省补资金30%的比例进行补贴。

3、鼓励采取全程托管模式进行社会化服务,对服务面积5000亩以上的合作组织,给予2万元奖励。

4、农业生产规模化主体和农业服务规模化主体购置农业机械(含粮食烘干机),可按购机总价的70%办理购机贷款,市财政给予贴息。

(三)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

1、对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按25元/亩进行补助,实行应补尽补。

2、对新建、收购改建的秸秆收集利用基地,硬件建设验收达标,且年收集量达到1000吨以上,分别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

3、对秸秆收集利用量超过1000吨的秸秆收集利用基地,按实际收集利用量每吨给予40元奖励;新建500平方米储草厂棚的收集利用基地每吨补贴标准提高10元,每个基地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四)引导生产销售品牌化

对新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按认证数量每吨给予0.5元奖励。对新认证的有机农产品,每个再给予2万元奖励。

(五)支持水环境整治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对水面漂浮物打捞、拦污卡口、河道管护和水环境综合整治验收合格的乡镇实行以奖代补,对乡镇购置金额在60万元以上大型保洁船的,一次给予购置费35%的奖补。

安排1000万元,对全市200座圩口闸闸门进行机械化启闭改造。

安排300万元,对完成险工患段加修土方任务的乡镇实行以奖代补。

安排550万元,新建排涝站10座;新建圩口闸25座(含闸门机械化启闭购买安装费用)。

安排550万元,维修圩口闸200座、排涝站100座。

安排2500万元,继续推进农村生产河疏浚整治,采取干河施工方式,汛期前完成疏浚任务,全面提升农村河网水系引排能力。

(六)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

对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实施成品油价格补贴。补助对象需从事正常渔业生产,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证照齐全。

2015年-2016年油价补贴资金实行次年一次性发放,对捕捞机动渔船不按作业类型、主机功率大小和船舶大小分档,统一标准上限4000元/艘·年;养殖机动渔船可补贴功率数=养殖证面积(公顷)×1.4(千瓦/公顷),单船最高可补贴功率数不得超过8.8千瓦,补贴金额数=可补贴功率数×测算标准×(N÷12)。(N为养殖证的有效月数),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资金测算标准上限为为0.038万元/千瓦。

(七)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1、补助对象和补助条件: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渔户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一是长期以渔船(含居住船或兼用船)为居所;二是无自有住房或居住危房、临时房、住房面积狭小(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无法纳入现有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2、补助标准:1、对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住房户,每户补助3万元;2、对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每户补助1.125万元。

计生、教育惠民政策

1、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对全市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农村居民,给予每人每年960元的奖励。

2、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对2012年1月1日以后按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企业退休职工发放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每年发放1000元,分三年到位。

3、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从2013年起,对本市户籍人口中年满60周岁,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或未享受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发放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每年发放1000元,分三年到位。

4、完善扶困助学体系。

(1)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进入幼儿园就读给予资助,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平均资助比例为在园儿童的10%;

(2)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平均资助比例为学校在校学生总数的8%,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年2000元、小学每生每年1500元;

(3)继续发放普通高中助学金。2015年春学期起,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平均资助比例为学校在校学生总数的12%;

(4)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向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2015年春学期起,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就业、养老、医疗惠民政策

1、扶持特殊人群就业。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三大群体的就业工作,重点帮扶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以大龄、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被征地农民等困难群体为重点,建立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力度,优先安置就业困难对象。

2、实施就业收费优惠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涉及个体经营的各类登记费、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有: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等。

3、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的一定比例和上级文件规定的政策口径,调整基本养老金。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平均调整幅度为6.5%。

4、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养老待遇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时足额领取基础养老金。2016年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5元。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2015年开始,我市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财政补助从人均不低于380元提高到425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市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结报88%。二级医疗机构结报78%。转市外结报60%,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儿童患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就诊费用提高报销比例。增加慢性髓细胞白血病等18种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6、农村卫生改厕。对实施卫生改厕的农民给予补助,经验收合格后,省财政对我市每户补助600元,市财政配套补助每户200元。

7、发放尊老生活补助。从2011年3月1日起,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可享受尊老金政策。其中: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尊老金5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尊老金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尊老金300元。

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政策

1、促进成长型工业企业发展。

(1)扶持对象:①上年度工业开票销售超1亿元且入库税金(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改增”税金,下同)超500万元(含企业购置设备抵扣税额)的企业;②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上年度工业开票销售超5000万元且入库税金超300万元(含企业购置设备抵扣税额)。

(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成长型企业实施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技改项目,经发改委、经信委备案,并通过环评、能源审核,实施期不超过两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超2000万元且设备投入占比60%以上,在项目全部竣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按其设备投入部分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

(3)鼓励企业做大做强:①从2015年起,对当年入库税金首次达到2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成长型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层一次性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②从2015年起,当年首次工业开票销售超10亿元,且入库税金达1000万元的成长型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层一次性奖励20万元;③对当年开票销售收入、入库税金两项指标增幅均达20%以上、30%以上的成长型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层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2、鼓励企业上市重组。

对在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备案进入上市辅导期或与境外保荐机构正式签约启动境外上市程序的拟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券商辅导费等,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企业上市后,再奖励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对在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融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上市和场外市场挂牌过程中增加税费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10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对企业兼并原没有产权隶属关系的市内外企业(机构),按完税交易额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开拓国际市场。

对外经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及商务部门组织的境内展会,给予每个标准摊位境外2万元、境内1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不超过10万元。对外经贸企业投保政策性进出口信用保险的,按企业当年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同一企业不超过15万元。对经省考核认定的贸易摩擦预警点每年给予3万元补助,对外贸企业参加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件的费用,在省补助基础上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促进外经提质增量。

新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资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资格且当年完成外经营业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工程承包企业承包300万美元以下的,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当年取得商务部颁发的《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在境外设立生产加工、科研开发、建立营销网络的企业,中方投资300万美元以下的,每个奖励3万元;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每个奖励5万元。

5、强化电子商务运营和服务。

对设立电子商务服务咨询热线,为中小电商提供开店辅导、技术支持,且年服务电商500家(人)以上的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中心,经认定,给予每年10万元补贴。大力开发兴化名特优产品,对在第三方知名平台上新开设成功的“兴化馆”,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对在第三方平台上成功运营的“兴化馆或兴化商城”,销售兴化特色产品且年网上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对运营商按销售额的0.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  

6、引导电子商务进万企、进合作社。

对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应用B2C或C2C平台进行交易,销售本地特色产品,年网上交易额达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年交易额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引导电子商务进百村、进社区。

实施“电子商务进百村、进社区”工程,用2-3年时间,在全市建设613个村和16个社区电子商务示范点,为农民(居民)提供网络代购、农产品销售、手机充值、水电费代缴、车机票代购、金融保险代办等综合服务。经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示范点,一次性给予村(社区)5000元奖励。

8、鼓励全民创业。

鼓励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办网店,需要办理各类证件的,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对销售兴化特色产品,年网上交易额50万元以上且首次申报的电商创业者,根据业绩,评选“十佳电商创业明星”,分别给予2万元(2名)、1.5万元(3名)、1万元(5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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