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16年防洪保安资金退费的通知
2016-08-10 10:32:41
相关缴费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省财政厅《关于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苏财综(2016)22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我省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因政策文件3月18日下发,部分缴费人在门临开票时已经申报缴纳了防洪保安资金,未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也未及时办理退抵。为进一步落实好基金费优惠政策,请各缴费单位认真核查,对2016年度已申报缴纳尚未办理退库的防洪保安资金在8月15日前到国地税联合办税大厅(长安南路国税局大楼一楼)办理退费手续。
特此通知。
泰州市兴化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5日
4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