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速递
一、税务总局明确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方便车船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通知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信息,该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为把这项措施落实到位,方便车船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相关工作。
通知要求,加大《公告》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介绍《公告》内容。要求保险机构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公告》的内容。
通知明确,为满足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制作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告知书,列明换开车船税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具体办理流程等内容,在保险机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将告知书交给要求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进一步抓好首问责任的落实,向纳税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精准解答纳税人疑问,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
加大对税务干部和保险机构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对纳税人正确有效指引。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将整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意见》明确,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作为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实施“两证整合”,登记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一次申请、领一个执照,整合后老证继续有效,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整合后的营业执照各单位均要认可。
三、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纳税人需求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建立纳税人需求响应机制,分工负责、分级办理、分类处理。对一般涉税需求,应于15个工作日内响应或反馈。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巡视整改工作要求,准确把握纳税人正当需求,及时响应纳税人合理诉求,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服务水平,持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对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有关事项作了通知。
《通知》指出,要征集纳税人的需求。税务机关可按地域、规模、行业等要素,选择有代表性的纳税人作为定向征集对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全体纳税人作为非定向征集对象。
征集类型分为全面征集、日常征集和专项征集。全面征集是税务总局、各省税务机关针对整体税收工作情况开展的较大范围纳税人需求征集,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日常征集是省以下税务机关对税收管理服务各个环节开展的纳税人需求征集,原则上每半年归集整理一次。专项征集是各级税务机关结合税收重点工作,针对某一类问题或某个专项工作开展的纳税人需求征集,征集时间根据税收重点工作安排确定。
《通知》明确,可采用以下征集方式:互联网平台;计算机辅助电话征集;移动终端平台;税务应用平台;纸质问卷;外部门信息;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纳税人座谈会、入户走访、设置意见箱或意见簿等其他方式。
对纳税人的需求加以分析,纳税人需求包括政策落实、征管执法、服务规范、法律救济、信息化建设、人员素质和其他需求等方面的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需求予以分析评估,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超越现实资源和条件,反映事实不清等非正当纳税人需求,税务机关不作响应;对纳税人的正当需求,税务机关在充分参考政策法规、服务资源和职责范围的条件下,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意见,从重要性和满意度两个方面,形成不同的服务改进策略:立即改进重要性高、满意度低的项目;持续关注重要性和满意度“双低”的项目;稳定发展重要性低满意度高的项目;继续保持重要性和满意度“双高”的项目。
《通知》要求,建立需求响应机制,分工负责、分级办理、分类处理。对纳税人提出的简单需求,及时反馈;对一般涉税需求,应于15个工作日内响应或反馈;对复杂涉税需求,应于30个工作日内响应或反馈;对存在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响应或反馈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向纳税人说明原因。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征集的纳税人需求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3年。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对征集的纳税人需求定期整理、分析研究,找出重点、共性需求加以应对,并根据纳税人需求变化,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措施,形成税收工作持续改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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