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速递
一、国家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作了三方面完善: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此规定执行。
二是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前这一期限为6个月)。
三是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二、江苏国地税规范完善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地方税费有关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要求,为更好地推进办税便利化,为纳税人服务,江苏省国、地税机关决定从2016年10月8日起,对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地方税费加以规范完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以下业务时,其应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地方税费,由国税机关代征。
1.申请代开发票;
2.预缴增值税、消费税〔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业服务及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预缴增值税〕;
3.上门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二)纳税人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同时申报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纳税人发生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的地方税费退库事宜的,由地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费退库。
(四)纳税人拒绝接受国税机关代征地方税费的,由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税务总局:调整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的阶段
为了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落实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公告下放了预约定价安排受理权限,强调了谈签意向的重要性,增加了税务机关拒绝谈签意向等条款。
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相比,本公告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一是下放了预约定价安排受理权限。除应由税务总局受理的情况外,明确由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二是调整了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的阶段。根据多年预约定价安排实践情况,重新调整了6个阶段,增加了谈签意向阶段,将磋商和签订安排合并为一个阶段,即协商签署阶段,并调整了顺序,使得6个阶段的划分更为科学合理。
三是强调了谈签意向的重要性。将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的计算起点由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的次年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
四是增加了税务机关拒绝谈签意向、优先受理正式申请和拒绝正式申请的条款,优化了分析评估、监控执行等有关流程。
五是增加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条款。根据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最低标准的要求,我国承诺将2016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纳入强制自发情报交换框架,定期与相关国家(地区)展开信息交换,并将此情况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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