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速递
一、税务总局完善营改增征管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有关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简化便民办税流程,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税务总局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或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免征增值税。此次公告进一步简化了上述跨境应税行为在申请免征增值税时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例如,提供建筑服务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不再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二)公告还进一步明晰了以下政策的执行口径: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发包方从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按照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无论以长租或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均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
纳税人代理进口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时,无法收回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可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此外,为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公告将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此次扩围将惠及全国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二、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
为进一步加强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6年第67号公告,就重点大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境外成员企业可暂不附报。年度终了,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附报上一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二)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应附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指按照企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等。原则上,所有资料应以电子形式附报。企业编制的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与税务机关核心征管系统中报表格式不一致的,应将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以EXCEL表格式,作为附件一并附报。企业应确保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江苏地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一)适用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本公告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适用情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三)计征方法
本公告规定对满足公告所述核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核定征收率为5%。即: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5%)。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泰州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