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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残疾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于减征照顾的范围。因此,残疾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按规定享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问:出租方收取承租方的违约金是否需要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第四条的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房租违约金与计税依据无直接关系,而是基于对方违约而取得的赔偿,不涉及房产税,房租违约金不征房产税。
问: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能否继续弥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不得再继续弥补。
问:职工工伤后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因此,个人受工伤后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的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因此,新办企业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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