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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度年报公示公告

2017-01-19 09:49:07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凡2016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http://www.jsgsj.gov.cn:58888/province/)报送2016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其登记机关报送纸质年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关于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的要求,2016年度年报中将增加社会保险和统计事项,由企业自行报送并向社会公示。

    对于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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