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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信息/热点问答

2017-02-04 09:52:03

问: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经认定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问:住房公积金等专项基金存入个人账户取得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67号)的规定,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因此,住房公积金等专项基金存入个人账户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领取年金时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领取年金时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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