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速递
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7号),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中有关政策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废止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中“对同一宗地块上的多个批准项目,纳税人进行整体开发的,可将该宗土地上的多个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内容。
(二)废止第四条“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中“(三)随房附赠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无论能否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按销售合同上的房产类型计算成本费用”的内容。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国家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作了三方面完善: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此规定执行。
二是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前这一期限为6个月)。
三是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税务总局明确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方便车船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通知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信息,该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为把这项措施落实到位,方便车船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相关工作。
通知要求,加大《公告》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介绍《公告》内容。要求保险机构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公告》的内容。
通知明确,为满足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制作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告知书,列明换开车船税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具体办理流程等内容,在保险机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将告知书交给要求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进一步抓好首问责任的落实,向纳税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精准解答纳税人疑问,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
加大对税务干部和保险机构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对纳税人开展正确有效指引。
四、江苏地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一)适用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本公告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适用情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三)计征方法
本公告规定对满足公告所述核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核定征收率为5%。即: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5%)。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泰州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