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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转让一项外购的技术专利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该项优惠是否仅限转让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相关规定,外购取得技术专利权或者自行研发取得技术专利权不是判断纳税人转让专利技术是否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标准。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者许可使用权是判断是否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基本条件。
问:企业向境外的社会组织实施股权捐赠,是否可以按财税〔2016〕45号文件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因此,企业向境外股权捐赠不适用财税〔2016〕45号文的规定。
问:跨地区成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哪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的规定,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因此,跨地区成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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