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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

2017-05-04 09:21:19

一、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涉及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证券行业的准备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通知》规定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范围,包括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六大类。

具体来看,对于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通知》明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方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方面,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券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通知》明确,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通知》表示,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计提的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知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同时,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税务总局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判定购房时间问题

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如何判定个人房屋购房时间,以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法律文书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

据国家税务总局介绍,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对外销售购买二年以上(含二年)的住房减免增值税(营改增前为营业税),自用五年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5年以来,税务总局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税务机关以契税为抓手,“先税后证”,统一抓好各税种管理。上述各项税收减免政策的落实,都需要判定个人房屋的购房时间。目前,所有与住房交易有关的税种对购房时间都采取统一的判断标准:按照契税完税证明和房屋产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的注明日期两项标准“孰先”原则判断。

近期,税务总局接到部分省市反映,有的纳税人购买房屋后,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纳税人在拟转让房屋之前,曾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部门裁定对其对房屋具有所有权,或者确认个人的购房行为。对此,税务总局认为,上述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性强、可信度高,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可以用于完善现行购房时间判定标准。

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四、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企业减负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人社部、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执行。

《通知》强调,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社部和财政部备案。

《通知》要求,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人社部、财政部报告。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泰州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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