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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问答

2017-06-06 08:52:17

问:华侨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因此,属于华侨身份的个人,在计征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适用附加减除费用。

问:企业以实物奖励员工,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实物奖励员工,应按以上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单位购买一块土地准备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土地已经交付但实际未使用,目前该块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该土地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正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公司无租使用上级公司的房屋,同时又将部分无租使用的房屋对外出租,请问房产税应当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对自用房产部分,无租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对出租部分,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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