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速递
一、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通知》同时表示,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相关优惠政策。《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扩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其中,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三、财税下文明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予以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通知还提出,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此外,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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