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游泳场所必须取得行政许可
——市体育局负责人就游泳场所行政许可问题答记者问
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行。游泳已被体育总局等5部列入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目录,日前,市体育局局长翟培元就游泳场所设立的行政许可问题进一步解读。
问:设立游泳场所行政许可有什么意义?
答:目前在我国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大环境下,增设游泳场所行政许可,更加表明设立游泳场所行政许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游泳健身需求也不断增强,而游泳又是一项具有高危险性的体育项目,稍有不慎就会发生人命关天的危险,只有严格审批,把好安全关,不让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游泳场所进入市场,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游泳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
问:什么是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答: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5月1日联合发布《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包括1.游泳;2.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3.潜水;4.攀岩,明确对经营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性项目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要具备以下四方面条件: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如何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答:在具备相关条件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提出申请后多少天可以获得审批?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放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问:游泳场所的审批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有三个方面的条件要求:1.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2.有符合国家标准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问:游泳场所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有哪些?
答:按照《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1-2013),简单地讲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和要求:
一是从业人员资质。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二是经营设施设备符合条件。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游泳池应无视线盲区;游泳池浅水区水深应不大于1.2m;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不大于0.8m;游泳池池面应设有醒目的水深度标识、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深浅水区隔离带;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0m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m;水面面积在500㎡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水扶梯;水面面积在500㎡及以上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4个出入水扶梯。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分。
三是卫生环境管理要求。游泳场所水质、室内空气、环境卫生要符合相关要求。
四是安全保证。救生设施,即救生观察台的设立要符合规定;要按标准配备救生器材、急救室、救生人员;要按标准建立安全制度,安全警示必须醒目,游泳场所开放期间必须有救生员值班等。
所有游泳场所应在开业前到市体育局申请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否则就属非法经营,自行承担责任,而且必须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处理。
链接: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注意事项
(一)办理条件
1.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
2.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3. 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准备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申请书;
2.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复印件;
4.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5.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书面材料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兴化市体育局
联系人:史同娣
电话:13814497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