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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法院关于督促有关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的公告

2017-08-10 08:29:37

为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诚信社会体系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现督促以下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相应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相关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下列活动:限制从事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发行公司债券、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限制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限制住宿星级酒店;限制高消费旅游;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出境等。如经法院查实,失信被执行人存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本院将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况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9日

附:相关被执行人名单

1.案号:(2017)苏1281执3078号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

被执行人:泰州枫叶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希)

执行标的额:402.87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

2.案号:(2017)苏1281执1195号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

被执行人:兴化市宏伟特种耐火器材厂(法定代表人张伟国)、张伟国、夏红广

执行标的额:本金279.6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

3.案号:(2017)苏1281执1951号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

被执行人:上海旭格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立桐)、泰州旭隆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安如)、宫元根

执行标的额:本金59.94万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

4.案号:(2017)苏1281执1952号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

被执行人:泰州市佳能工业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玉继)、徐玉继、徐正明、兴化市松日电炉厂(负责人沈圣)

执行标的额:本金49.9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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