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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问答

2017-09-01 09:31:55

问: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于农户和贷款金额分别有何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四条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因此,享受小额贷款优惠政策时农户及小额贷款金额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

问: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三)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的规定,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问:境外个人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同时第五条规定,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该外籍自然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境内外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境内,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境内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因此,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局批准,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请问企业签订的审计合同是否要交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因此,企业签订的审计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问: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之前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是否可以再继续弥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因此,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不得再继续弥补其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

问:企业每月给员工发放物价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因此,对于企业从福利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福利费范围,应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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