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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的通告

2017-10-17 09:30:12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和《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泰政办发【2017】57号)规定,现就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办理许可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符合规定条件,并需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二、凡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平台公司和从业人员,对照《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网址:http://xxgk.taizhou.gov.cn/xxgk_public/jcms_files/jcms1/web1/site/art/2017/4/1/art_27_146640.html)向兴化市运输管理处申请办理相关证件。咨询电话:0523-83273090、83273079。

特此通告。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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