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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承租个人房屋,房主已申请代开发票并缴纳税款,承租方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企业承租个人的房屋,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个人,应由个人缴纳房产税,企业无须缴纳房产税。
问:企业购置土地和房产时发生的土地面积测量费,该测量费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是增加无形资产的原值分期摊销?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该企业因土地房产发生的测量费以及土地分割发生的勘测费应当计入土地成本按规定进行摊销。
问: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全资子公司时资产评估增值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二、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三、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本公告执行。
问:企业之间股权、资产的划转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选择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问:企业将收到的财政部门不征税收入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企业使用不征税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生产型进出口企业,海关对其进口产品代征了进口增值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需要缴纳?
答: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第六条的规定,各级地税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应执行以下规定:(三)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第十条 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参照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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