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活跃在水乡的编外送达队
——兴化法院巧借外力破难题
万亩荷塘绿,千岛菜花黄。在这片里下河腹地上,市法院的法官们,怀着公正之心、敬畏之心、进取之心,不断创新工作方式,用自己的行动守护一方百姓的公平与正义。
长期以来,民商事案件送达情况一直是基层法院的工作难题,“送达难”已成为制约审判工作效率的瓶颈。尤其在水域发达的兴化,很多当事人从事水产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他们经常居住在偏僻的蟹塘边。面对上述存在的送达障碍,市法院改变工作思路,利用网格化管理理念,在重点乡村设立联络点,安排村干部为网格员,试行“送达联络员”制度,取得良好的效果,有效破解了送达难题。
大走访走出创新思路
去年年末,“大走访大落实”活动正如火如荼开展,市法院院长张伟带头来到最偏远的乡村大邹镇顾马村,帮助群众解决问题。走访过程中,同行的谢俊成法官问起顾马村的韩支书村里有没有名叫顾国庆的人,因为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材料无法送达,韩支书一听立即表示帮忙送达,村里确实有顾国庆这个人,因为是养殖户,长期生活在蟹塘边,不熟悉的人还真找不到他。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张伟在旁边听得出神,他意识到这是解决送达难题的一个好方法!
走访结束后,张伟迅速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就送达问题组织会议。会议中,张伟院长提出仿照社会网格化管理思路,可以在定点乡村成立“网格员”制度,利用村干部“人地两熟”的特性,实现有效送达。会议后形成了相关制度规定。
村干部多出新的身份
兴化是农业大县,面积约2393平方米,人口约158万人,地域广、居住分散、流动人口多。因此,市法院立足实践,先行在四个派出法庭试行“送达联络员”制度。
“我们安丰法庭在案件数量多、地处较偏远、送达问题突出的安丰镇、下圩镇、钓鱼镇、新垛镇四个地方实行试点,乡镇中分管政法的副书记为联络长,各村部的村干部为我们的送达联络员,他们中有资深的大学生村官,有百事通的村支书,是我们深入农村的眼睛和触角,我们不仅将他们的联系方式做成卡片便于沟通,更成立了微信送达群,利用新媒体送达。”安丰法庭庭长朱均满怀自信地娓娓道来。
“我是2010年8月来到颜吕村做村官的,我们村干部现在多了一个新身份,帮助法院送达诉讼材料。虽然我的工作量增加了,但是有效解决了我们农村的纠纷,也减少了我们自己化解社会矛盾的负担。”现任周庄镇颜吕村村支书的戴文泽说。
送达联络员来自各村委会,送达诉讼材料成为他们一项新的工作职责。
最后一公里的送达
“并不是所有的文书都是联络员送达,邮寄送达还是主要方式,送达联络员是我们电子送达、微信送达的补充,是我们最重要的替补队员。”立案庭副庭长颜莉曾如是说。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市法院首次送达成功率约在55%,“人难找”“门难进”“字难签”是“送达难”的主要因素。另外,受到工作时间、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因素的影响, 送达问题更加突出。
“我们网格员就像雷达,定点村部,能够准确告知送达情况。”戴南镇董吕村村官赵亚萍说,“有时我们撑船水上送达,有时我们深夜睡前送达,根据不同村民的生活习惯、工作性质实现有效送达。”
当EMS邮寄送达未果后,书记员会利用微信送达群,及时与送达联络员联系,调查当事人的居住情况。若因逃避诉讼、时间不巧、住所偏远等原因,则由联络员直接送达;若因地址迁移、外出打工、长期在外等原因,则由联络员出具下落不明证明,并在村部公示栏处,张贴送达公告,以便同村人有知晓情况的,能够及时告知。
“多亏了我们赵主任,是他撑着小船到我蟹塘边送给我法院的材料,最终我赢了官司!”村民张德才高兴地说。原来正值水产养殖高峰期,张德才是水产养殖户,每天都需要在蟹塘边工作,没有时间回到村里。五年前,张德才的表兄弟向别人借款10万元,正是他出面担保,现在债主将他们两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审理查明后,因超过担保期限,判决张德才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张德才拿到判决书后笑得像个孩子,自言自语道:“法院就是讲理的地方,要不是我到法庭说清楚,还不知道咋办呢!”
送达联络员以点概面,初步建立起“法院-乡镇-村部”三级联动机制,运用熟悉当事人信息的优势性,实现了从“送”到“达”的目的,巧妙地将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化解。
“小钱”推出“新制度”
自实施“送达联络员”制度以来,市法院送达成功率显著提升,减少了法官因送达问题造成的资源浪费。但是在试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亟需完善。
为了提高网格员的工作积极性,兴化法院在试点村部建立台账管理,以略低于特快专递的费用计件发放送达补助。赵亚萍主任说:“板桥先生说过吃亏是福。虽然送达的报酬很少,但是即使没有报酬,我也会义不容辞地去完成这项工作。”
有些村部基础设施较差,村里面公示栏过于破旧,甚至没有公示栏,送达公告只能在当事人家附近张贴,缺乏一定的严肃性。因此,市法院拟在村镇投资建立统一的信息公示栏,专门用于法治宣传和诉讼服务。
张伟介绍,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巧妙借助社会力量破解送达难题,是深入开展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如何将“送达联络员”升级成为“调解联络员”,会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良好的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与总结,才能更好地推广实施。
(刘 禹 李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