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应缴未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办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业务经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应缴未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办理规定。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对象
1.允许补缴的范围和对象为我市经批准使用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合同工存在依法应缴未缴情形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存在依法应缴未缴情形的人员。
2.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此类对象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同时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予补缴。
二、手续办理
1.申请补缴。补缴申请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提出,参保单位包括本人曾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单位和本人现所在参保单位。
2.所需材料。参保单位应向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应文书。
3.受理经办。申请补缴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相应材料,由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负责受理和审核,市社保中心征缴科在数据资料提供上给予配合,并负责办理相关的补缴业务。
三、补缴标准
缴费基数按当年兴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执行,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计算后确定补缴金额。
四、其它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