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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2017-12-11 09:56:45

全市农药经营者: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要求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为做好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六)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七)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三、从事农药经营人员的统计

为使无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农药经营人员获得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请全市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姓名、家庭住址、经营网点名称、联系方式等报我局执法大队,以便对参训人数进行统计,并制定培训计划,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大队地址:兴化市府前街69号5楼(兴化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人:马旭  朱正兵

联系电话:0523-83232663、83229656

兴化市农业局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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