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灵活就业人员断保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业务经办管理,促进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保障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灵活就业人员断保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缴对象
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中断缴费且要求补缴的。
二、缴费时限和标准
缴费时限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缴费标准按我市当前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6720元/年执行。
三、缴费地点
2009年1月1日后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兴化农村商业银行或兴化建设银行网点直接缴费。2009年1月1日前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到市人社局征缴大厅办理。
四、其它
2018年7月1日后,我市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未按时缴费时段作中断处理,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