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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2018-02-01 09:50:44

企业派发微信红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税收风险应对工作中发现,某农村商业银行为了拓展业务,扩大影响,在2016年春节通过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各界派发网络红包30万元,未申报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进行风险提醒后,该农商行补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5万元。

税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该农商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各界派发网络红包30万元,实际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应还原成税前金额30/(1-20%)=37.5万元,该单位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7.5×20%=7.5万元。

免租期房产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人员对多个商业综合体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普遍存在以下现象:商场与承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规定,承租户装修期间免收租金,待装修完毕对外正式营业时起算租金。位于闹市区的某大型商场与200多户商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装修期内商场免收租金。经核实,这些免租期一般在1-3个月之间,该商场认为免租期间属于无租使用房产,不需要申报缴纳房产税。对此,税务人员就相关政策进行了宣传,并做出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的处理决定。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房产期间免收租金与房产无租使用有着本质的区别:出租人在整个租赁期不向承租人收取任何费用即为房产无租使用;而期间免收租金虽然在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出租人的最终目的还是获得租金,因此免收租金期间仍属于房产出租期,该房产属营业用房,应缴纳房产税。因此,该商场在免租期间应由商场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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