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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

2018-02-01 09:51:13

一、两部门出台税收支持政策降低企业境外所得税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外发布消息,明确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新举措,从而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负担。

两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分国抵免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综合抵免法),并适当扩大抵免层级,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

根据2008年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2009年印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国现行政策允许企业境外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一定限额内抵减其应纳税额,具体采取分国抵免法,并对我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层级规定不能超过三层。

但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以及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加,现行分国抵免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主要表现在对同时在多个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可能存在抵免不足问题,而抵免层级较少则导致一些企业的境外投资最终运营实体缴纳的所得税难以获得抵免。

两部门在通知中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对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同时,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税收支持政策,是继前不久出台“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又一税收新政策,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提供税收支持,更好为企业减负。

两部门明确,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年度汇算清缴制度,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8年5月底前进行,此次出台税收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符合条件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四部门相关负责人就这一政策进行了解答。

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减按10%的税率或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为提高存量外资的利用率,提高我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四部门联合起草了《通知》。

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二是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三是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四是鼓励类项目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通知》将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的现有方式纳入暂不征税的适用范围。但相关负责人说,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可操作性和防止不当适用的需要,《通知》将两种直接投资情形排除在暂不征税政策适用范围之外:一是除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以外的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是指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投资;二是从关联方收购股权。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该如何享受这一优惠呢?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境外投资者申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需要依靠扣缴义务人进行操作,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不予代扣预提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按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但之后如实际收回投资,则应补缴此前暂未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款。

为最大限度体现政策效果,释放吸引外资的积极信号,《通知》明确,暂不征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即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以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投资可以适用《通知》规定。对于部分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但未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境外投资者,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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