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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

2018-03-01 09:25:13

一、工商税务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加强协同,扩大登记信息采集范围,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建立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增值税发票申领等协同监管机制。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工商共享信息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和应对,并将纳税人的税收违法“黑名单”等信息共享给工商部门,由税务、工商部门施行联合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

通知指出,工商总局将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增加“核算方式”“从业人数”两项采集内容,各地工商部门要在线上、线下企业登记系统中增加相应信息采集功能。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向企业发放涉税事项告知书,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工商总局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衔接。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再重复采集。同时,两部门要按照简易注销技术方案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做好系统开发升级完善工作。

二、3类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明确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2014年第40号公告发布)中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这3类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了3类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公告》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适用范围和激励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对M级企业赋予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可在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票认证;二是税务机关加大服务力度,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公告》还完善了纳税信用动态调整机制。为及时反映企业纳税信用状况,无论是新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还是原来已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如果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促进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创新、技术创新、转型升级和规范、健康发展,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属于规范性文件。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定位是什么?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规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基本条件、办理行政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税务机关的办理程序和步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等主要内容,同时明确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相关试点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推进。《公告》是研究推进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相关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

(二)《公告》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和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是研究推进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由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有利于促进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创新、技术创新、转型升级和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的范围是什么?

主要业务范围是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科技公司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规定的涉税业务的咨询公司。

(四)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如何办理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相关试点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行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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