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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问答

2018-04-04 09: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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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假如企业有自己的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请问自行监测的数据可以作为环保税计算税额的依据吗?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第九条的规定,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因此,若该企业自行对污染物进行检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检测规范的,则可以作为计算税额的依据。

问:一家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会有废气排放,该企业是否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因此,若您单位在我国领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则需要按规定缴纳环保税。

问:请问环境保护税的申报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一号)文第十八条的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含50万)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年第43号文规定的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问:“多证合一”后纳税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第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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