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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违法情形及法律后果

2018-08-01 09:21:03 兴化日报(数字报)

1.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单位登记(含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法律后果: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四条。

2.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后果: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

3.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法律后果: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三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八条。

4.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法律后果: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5.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法律后果: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6.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法律后果: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7.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法律后果: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上述违法情形,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政策法规咨询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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