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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非私有,物业岂能自“铲”自“销”

2019-03-18 16:21:48 兴化日报(数字报)

□王恩亮

共享单车方便了大家出行,却因为个别市民的随意停放,成了城市的“伤疤”。日前,咸阳一小区内共享单车随意停放,物业动用铲车将单车扔进一处大坑,引起周边业主热议。

共享单车的随意停放问题,确实困扰着小区管理。有些市民的不自觉、不文明,在使用共享单车后,不是将其停放在指定位置,而是由着性子乱停乱放。这样一来,自己是方便了,却给小区添了堵。

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的产物,虽说其字面有“共享”二字,但其归属在共享单车运营商。因此“共享”并不意味着“共权”,更不能谁想铲就铲。仅从这一点来看,倘若该小区物业私自铲坏或埋掉共享单车,会涉嫌物权法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范如何使用共享单车,但从物业与业主是服务合同的关系看,该小区物业作为服务一方,可联系相应单车运营方,由他们来负责清理,而非自“铲”自“销”。当然,最好的方法莫过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提出共享单车使用问题,并通过投票产生处理方案,这样既可杜绝小区单车乱停乱放现象,也能强化业主对物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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