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泰州市2019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的批复》、泰州市政府批准的《关于开展2019年泰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工作的请示》文件精神,我市将调整以下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230元、206元、202元、199元;一至四级伤残津贴补差的人员,按照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平均上涨6.31%的幅度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6元;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不能自理为2952元/月、大部分不能自理为2362元/月、部分不能自理为1772元/月的标准计发;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8%,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调整时限为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补差、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补差、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从2019年7月1日起,参照调整相关定期待遇。(2019年7月1日起新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补差、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参加本次调整。)
(工伤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