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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疫情渡难关保供应的意见

2020-02-13 18:24:04


兴政发〔2020〕10号


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抗疫情渡难关保供应的意见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疫情、渡难关,充分发挥其在保障蔬菜、肉蛋奶、粮食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简称兴“惠农十条”)。

一、支持对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承担保障居民生活急需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的,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涉农企业等。

二、支持措施

除享受《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发展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兴政发〔2020〕7号)和《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意见》(兴政发〔2020〕9号)的相关政策外,在以下四个方面给予支持。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专项授信额度,开辟融资绿色审批通道,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投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有困难的,可给予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的优惠力度,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贷款的利率在原有基础上再降0.2%至0.5%。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且承担保障居民生活急需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的主体新发生的贷款,按不高于2%的年利率给予财政贴息,单个主体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时间至6月30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3.实施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补助。疫情防控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政策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助5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减轻经营主体负担

4.实施种养业经营主体临时委托代管费补助。疫情防控期间,种养业经营主体实际管理人因人员管控,无法返兴履行管理职责而产生的临时委托代管费,财政补贴5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5.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增加食用农产品基地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频次,对送检的农产品免费检测,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三)保障经营主体运营

6.支持复工复产。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从事“菜篮子”产品加工配送(包括农产品电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种畜禽、兽药等涉农企业优先复工复产,保障生产和市场供应,符合标准条件,优先审核,及时审批。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屠宰生猪补贴政策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7.保障生产经营。组织和鼓励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团队和农技推广人员通过电话、网络及必要的实地走访等形式,联系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种养业技术指导服务、畜禽渔业疫情防控服务和农民培训服务。对规模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产销对接,优先推荐“菜篮子”保供单位集中采购。疫情防控期间,对运输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物资的车辆及时办理通行证,确保运输畅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

8.支持农产品电商销售。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本地农产品达到1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含)的经营主体,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总社、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加强疫情防控

9.加强疫情防控指导。制定《兴化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导则(试行)》,指导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学防控,安全复工生产。(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0.加大防护、消毒用品支持。在防护用品、消毒用品调配上,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优先保障重点保供单位。(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暂定为6个月。国家、省、泰州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各相关牵头责任单位尽快出台实施细则,简化程序,及时落实。本意见由市农业农村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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