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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施补充 工伤保险办法

2020-06-25 15:35:11 兴化日报(数字报)

为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解决参保困难人群的职业风险难题,减轻用工单位经济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市将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泰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补充工伤保险采取政府指导、投保人自愿参保、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人社部门监管的商保合作运行模式。当前《工伤保险条例》暂未纳入或劳动关系不明确的、非稳定就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校实习生以及各类群众自治性组织等聘(雇)用人员纳入补充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有条件的也可为职工参保,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办法》规定补充工伤保险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由投保人视情况自行选择缴费标准,自主选择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年一次性缴纳保费,保费暂设定每人每年360元、540元和720元三个档次。

(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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