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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瞒亲妈网购假存单 怎料触犯刑法被处罚

2020-08-31 11:22:15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王某偷拿其母亲王某某放于家中的面额为人民币23万元的银行储蓄存单,并将该存单上的存款人民币23万元取走,用于个人经营使用。王某为掩饰偷拿银行存单且已支取存款的事实,将该银行存单拍照后通过淘宝某店铺,联系该店铺推荐的微信用户,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委托该微信用户伪造了户名为王某某、面额为人民币23万元的银行储蓄存单1张,并更改了存单起息日期和到期日期。

2019年9月,不知情的王某某持该伪造的储蓄存单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案发后,王某经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兴化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伙同他人伪造银行存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考虑到案发后王某经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同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兴化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只要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同时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除了银行存单,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的行为都会触犯伪造金融票证罪。日常生活、工作中切莫为了欺瞒、炫耀“财富”、彰显经济实力等目的而从事上述行为,否则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李林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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