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解读
■/杨 柳
2020年7月31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1999年12月21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
江苏省中医药条例共八章77条,有七大亮点:
明确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方向。一是明确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二是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三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建设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条例充分考虑中医药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加强中医服务体系建设:一是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合理配置资源,制定中医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是要求中医医疗机构的办院模式、评价和管理遵循中医药规律,体现中医药特点。三是对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的中医医疗机构提出不同的要求。四是明确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非医疗类健康服务的具体范围。五是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研发中药制剂,设置中医经典病房。六是强调中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配比要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七是规定了中医药参与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强调中药的保护和发展。一方面加大对中药发展的扶持力度,另一方面在建立标准方面、在质量监测方面、追溯体系建设方面、在科研创新方面、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作用方面加强监管,确保中药质量。
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条例进一步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一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中医药事业发展需求相应的,规模适宜、专业及层次结构合理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二是完善中医药的教育模式,多种制度协同培养中医药人才。三是完善名中医评选制度,开展常态化的名中医评选。四是健全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加强中医药传承和文化传播。条例规定:一是推进吴门医派、孟河医派等等中医学术流派的挖掘、保护和传承。二是由中医药主管部门抢救濒临失传的珍稀和珍贵古籍文献,搜集整理中医药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和传统疗法,做好传统经验的挖掘整理利用。三是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遴选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四是鼓励和支持开展中医药国际交流和服务贸易。
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保障力度。条例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保障力度:一是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进行预算单列,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二是应当推进中医非基本医疗保健事业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三是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四是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和中医诊所的监管。条例坚持支持与监管并重,保障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和中医诊所的经营不走偏:一是要求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开展中医药服务监督检查。二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三是要求政府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监督诊所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