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公告
兴化市海南镇国伟棉短绒加工厂(立案后注销)投资人蒋国伟(身份证号 321281199210053078):
本机关于2021年03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苏泰兴)应急罚〔2020〕139号]尚未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于2021年10月13日前将罚款伍万柒仟伍佰元、加处罚款伍万柒仟伍佰元,(合计:壹拾壹万伍仟元)缴至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英武支行,账号3212817501201000000546(银行账户名称:兴化市财政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局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告知予你公司,现予以公告。
如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沙建华
联系电话:0523-83210269
地址:兴化市九顷路1-3号
兴化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