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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服务“强富美高”新江苏政策选编

2024-11-05 09:37:50

财政惠农政策

 

(一)农机化发展扶持

1、秸秆机械化还田。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种植户,每年分夏秋两季奖补,夏季秸秆还田补助标准为25元/亩,秋季犁耕深翻补助标准为40元/亩。凡是离田的不得同时享受还田补助。

2、农机购置补贴。对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的国家补贴目录内的农业机械,按照国家购置补贴额一览表给予定额补贴,农民全年补贴上限为60万元,合作组织全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1、补贴范围。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2、计发依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计发依据为农作物种植面积。

3、补贴标准。2024年我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120元/亩。

4、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1)经营权发生流转的,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

(2)村组机动地补贴对象以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村组集体享有。

(3)国有农场的耕地,已发包给农场职工或其他经营主体的,以耕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由农场自行经营耕种的耕地,补贴资金归农场集体享有。

(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以农民筹资筹劳为基础、以社会支持为补充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奖补对象为按规定通过民主决策,由农民筹资筹劳投入建设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主要包括:村内街巷道路、田间机耕道路、公共卫生设施、农桥、多功能广场建设和路灯安装等。

(四)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

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财政补助资金主要支付常年管护人员报酬和设施维护费用,具体包括:(1)村内道路、桥梁和田间小型水利设施等农村基础设施;(2)村内垃圾收集、污水处理、绿化亮化等农民居住环境卫生等设施;(3)卫生室、幼儿园、生活生产资料超市、党员活动室、信访治安等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场所;(4)村内农民生活娱乐活动场所等。

市按省定农业人口每人32元/年标准计算分配到各乡镇,乡镇以各行政村人口每人32元/年标准将资金计算分解到各行政村。

(五)农业保险财政补贴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标准为:水稻、小麦、玉米等基础保险,省级以上财政补贴65%,本市财政补贴35%;油菜、大豆、棉花、花生等基础保险,省级以上财政补贴60%,本市财政补贴40%;水稻、小麦完全成本保险,省级以上财政补贴65%,本市财政补贴15%,农户承担20%;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省级以上财政补贴60%,本市财政补贴20%,农户承担20%;对设施大棚、种(蛋)鸡、肉用仔鹅、鸭、露地葡萄、露地旱生(水生)蔬菜、梨、羊、桃等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本市财政补贴80%,农户承担20%;内塘螃蟹、池塘淡水鱼养殖保险省、本市财政补贴70%,农户承担30%;河蟹目标收入保险省、市财政补贴65%,农户承担35%;农机保险,省财政补贴保费30%,市财政补贴20%,农机户承担50%。

 

教育、文化惠民政策

 

(一)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义务教育学校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2024年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基准定额为小学每生每年800元、初中1100元。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人数年生均不低于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

(二)完善扶困助学体系

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中教育,立体式、全覆盖的政府扶困助学体系。

1、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持有《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困境儿童(含孤儿)、残疾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育教育费全免;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解放军(武警)边防指战员(家属无固定工作单位)子女、消防队员(家属无固定工作单位)子女,凭相关证件,按照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的50%予以减免;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就读幼儿园给予资助,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2、对义务教育学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城乡低保及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年2000元、小学每生每年1500元。

3、对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和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困境儿童(含孤儿)、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继续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普通高中学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

4、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向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5、对在我市高中阶段学校就读、当年被普通高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资助标准为:本科每人3000元,专科每人2000元。

(三)公共文化设施实行免费开放

全市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全部免费开放,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

(四)向基层“送科普书籍、送戏和送电影”活动

送戏补助标准为5000元/场,送电影补助标准为240元/场(实际按招投标价格)。

 

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惠民政策

 

(一)支持就业、再就业政策

1.扶持特殊人群就业。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三大群体的就业工作,重点帮扶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以大龄、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被征地农民等困难群体为重点,进一步增强就业援助的针对性,建立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力度,拓宽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和规模,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2.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城乡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救济金。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等方面的作用,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支出,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多重功能。

(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市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类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依照国家、省其他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国家文件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3.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养老待遇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按时足额领取基础养老金,基本实现城乡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目前,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43元,65周岁以上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48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3年我市统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从人均财政补助720元提高到75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地内发生的住院费用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报销,政策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6万元以下费用,兴化市内一级医疗机构报销88%、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2%;6万元至20万元,报销66%。按转诊规定到泰州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6%,到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1%。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直接到兴化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兴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转诊待遇基础上减少10个百分点。

(四)医疗卫生政策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对城乡基本公共卫生补助标准为人均103元。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12大类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新划入的19项工作。

2.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退役军人),组织部门认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麻风病患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市、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退役军人)、组织部门认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麻风病患者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100%资助参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市、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定额资助参保。

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对100%资助参保对象及市、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不设起付标准,按85%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组织部门认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门诊按照85%、住院按照100%救助;合理设定年度救助限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其中普通门诊救助限额为1万元,每月救助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280元;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不享受普通门诊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设置,救助比例为70%。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全市户籍且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农村居民,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每人每月发放80元的奖扶金。

(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对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待女方年满49周岁,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发放特别扶助金。自2024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783元,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月983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683元,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月883元。

(七)三级以上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我市对本市户籍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有关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且尚未治愈或康复的人员,发放特别扶助金。自2022年7月1日起,三级、二级、一级并发症人员分别按每人每月260元、390元、520元标准发放。

(八)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

对2012年1月1日以后按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企业退休职工发放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每年发放1000元,分三年到位。

(九)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

从2013年起,对本市户籍人口中年满60周岁,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或未享受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发放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每年发放1000元,分三年到位。

(十)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婚育龄夫妇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从2008年起,对本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在14周岁以内,且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婚育龄夫妇,每人每年发放20元奖励金。

(十一)残疾人保障政策

1.兴化市本地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相关要求的可以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按照低保标准的35%发放,非重度残疾人(三、四级)按照低保标准的25%发放。

(2)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一、二级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100%发放。我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3)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残疾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由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家庭的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60%发放。

(4)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20%发放。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二级残疾人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照130、11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

2.0-15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训练。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5周岁以下的残疾儿童,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经国内三级医院、县级以上残联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或残疾评定专家组诊断评估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谱系障碍 (简称“孤独症”)儿童均可申请参加康复训练。费用由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

3.残疾人托养服务。具有本地户籍,16至59周岁无业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持证残疾人可以申请托养服务(含居家托养和日间照料)。

 

(十二)尊老政策

发放尊老金。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可享受尊老金政策。标准如下:①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尊老金50元。②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尊老金100元。③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尊老金300元。

(十三)居民防贫综合保险

防贫综合保险参保对象为经我市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符合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共计29762人,保障对象实施月度动态调整,由经办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调整对象名单及时进行保障对象变更,实施时间为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经泰州市政府同意,参保对象保费标准为330元/年·人,仍由财政负担(其中:A包——人身健康保险225元/年·人;B包——家庭财产保险55元/年·人;基金保障——按保障人群每人每年50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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